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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仍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可再次延长审限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仍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可再次延长审限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15日 粤高法发[2004]20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后确不能在审限内结案能否再次延长审限的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立他字第57号答复我院: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后确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民事案件再次延长审限应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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