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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粤高法民复字[2001]31号 2002年9月25日)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张建梅申请承认台湾地区云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3062号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一案收悉。经本院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张建梅与陈木山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台湾地区云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张建梅的申请不应予以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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