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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注意检察建议的准确性,以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同一检察院不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人民法院已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驳回的通知或再审的裁判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不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如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的,可依抗诉程序办理。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送交同级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统一受理,不得退回。检察建议属再审内容的,人民法院收到该类建议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及时改进工作。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对案件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在6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民事、行政抗诉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的抗诉,可由作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接受。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函转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来函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同级人民法院提审,同级人民法院一般应考虑提审。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应提出抗诉。已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撤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提前七天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按撤回抗诉处理。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对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审理;经依法传唤,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表示撤回申诉申请的,抗诉机关应当撤回抗诉,按撤诉处理;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原审判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人员应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不应中途退庭。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在开庭后书面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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