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发[2003]20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2003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及部分法学专家、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自《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严格、稳妥地开展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根据“精审监”的原则,正确处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关系。
与会人员以《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以下简称
《办案规则》)等规定,就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根据《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
《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认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中,或者已审结的案件中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