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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复函
(粤高法立[2001]39号 2001年11月8日)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对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正在起诉的,应通知起诉人该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劝其撤回起诉,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筹解决;若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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