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适用范围。明确该适用规则是本系统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3.适用程序。根据本部门执法实践,制定出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执法程序。
4.裁量阶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把适用罚款自由裁量的违法行为划分为比较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5个裁量阶次。
5.责任追究。对违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6.特殊违法情形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作出相应规定。
(二)确定罚款基准的要求
罚款基准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法定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罚款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划分裁量阶次后,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相应罚款数额的基本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罚款基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选定的罚款项目必须是法定的,自由裁量涉及的罚款种类和幅度也必须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
2.可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3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尽可能列举每个裁量阶次具体的违法情形,并确定相应的罚款幅度。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就高处罚。
3.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执法实践的不同情况。市区的罚款项目和罚款基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6个县(市)和石龙区应在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幅度内进行细化。
三、工作步骤
(一)6月30日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出本部门的罚款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7月31日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理清所有的罚款项目,并确定今年需要规范的罚款项目,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需要规范的罚款项目确定后,各部门要分步骤制定出罚款基准。其中:罚款项目总数在10项以下的(含10项),2007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10项以上的,由各部门制定出2007年8月底前、2008年6月底前、2008年年底前完成的工作计划,经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