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五日
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关于合理行政的要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平政〔2006〕93号印发),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罚款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内容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以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要包括适用规则和罚款基准两部分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其他行政处罚的,也要明确相应的阶次,并同期公布。
(一)制定适用规则的要求
适用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就如何适用罚款基准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印发)和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