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检查,排查整改(7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下而上开展排查、整治。各“三合一”场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于7月底前呈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工商、商务、文化、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集中整治措施要求,对“三合一”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逐一排查,澄清底数,逐一发放《“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责任告知书》,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整治。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确实难以整改的单位,要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县(市)、区政府要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呈报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抽查。
3.规范管理,总结验收(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本地“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针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措施,确保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排查有遗漏、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排查整治。
八、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工作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发布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 - 2007)行业标准,按照豫政办[2007]54号文件的“十条”措施,抓好落实。
1.凡在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要责令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