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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环保局 监督责任人:主管副局长(主任)

  3.2007年12月31日前,对热力管网、煤气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50台燃煤小锅炉分期分批予以关停。规划区内现允许使用的燃煤小型锅炉、窑炉,必须使用焦炭、洁净煤等清洁燃料。

  责任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

  责任人:主管副区长

  4.2007年12月31日前,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共同成立机动车尾气治理办公室。对尾气超标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年审;及时报废应报废机动车辆;逐步淘汰城区内尾气超欧II标准的公交机动柴油车。2008年12月31日前,全市超期服役机动车淘汰率大于90%,机动车尾气达标率大于80%。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超期服役机动车全部淘汰,机动车尾气达标率大于90%。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八)农作物秸秆禁烧

  严格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意见》(平政〔2007〕29号);加强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管理,严厉打击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

  责任人:各局局长

  (九)绿化工作

  减少裸露土地,扩大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率。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8%。2009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1%。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目标任务也要进行认真分解,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市政府目标办、市环保局负责在年中、年底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行动积极、敢于负责、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建议组织部门提拔重用;对态度消极、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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