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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2.对城市规划区内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在生产工艺、规模、选址方面从严控制。新建的矸石砖厂生产规模必须在年产6000万块以上,采用隧道窑等先进生产工艺、配套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3.巩固矸石山治理成果,严禁乱采乱挖,市区附近所有矸石山全面落实灭火、洒水措施;2007年12月31日前,平煤集团一矿、四矿建成矸石山规范化防扬尘工程,绿化率达到70%以上;2008年12月31日前,平煤集团二矿、三环公司、十矿建成矸石山规范化防扬尘工程,绿化率达到70%以上。

  2009年12月31日前,平煤集团五矿、六矿、七星公司、八矿、香山公司、十一矿、十二矿建成矸石山规范化防扬尘工程,绿化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平煤集团 责任人:主管副总经理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监督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4.2010年1月1日后,平煤集团所有矸石山高度和总量不再增加,新增和综合利用量基本持平,并逐年减少矸石保有量。

  责任单位:平煤集团 责任人:主管副总经理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监督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六)洗煤、煤粉、碳素等行业污染治理

  1.2007年10月31日前,中储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院内的洗煤厂、煤场、碳素厂搬迁或关闭到位。

  责任单位:湛河区政府 责任人:主管副区长

  2.2007年10月31日前,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煤粉厂、煤堆、煤泥堆及未通过市环保局治理验收的小洗煤企业或生产线搬迁或关闭到位。

  责任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叶县政府 责任人:主管副县(区)长

  3.2008年11月30日前,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允许存在的煤场建设煤仓、抑尘网等封闭性防扬尘设施。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监督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七)建筑施工、道路、小锅炉、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档,土(料)堆全部覆盖。建筑物拆迁、道路建设(维修)采取防扬尘措施,建筑垃圾、废弃物料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市区主干道逐步淘汰简易清扫方式,采用自动吸尘设备清扫;非雨天,上、下午各洒水1次。责任单位:市建委 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2.2007年8月15日前,全市所有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的原煤汽运车辆采取帆布覆盖防扬尘措施;2007年8月15日后,凡经市区及周边公路(北环路、程平路、新南环路等)运输易扬撒物料的,必须使用箱式密闭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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