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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九日

  平顶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圆满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为指导,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整治重点,实施综合治理。

  二、整治目标

  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00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61天以上;2008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600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70天以上;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700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76天以上;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400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80天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水泥行业污染治理

  1.2007年7月31日前,宝丰县水泥有限公司、宝丰县双城水泥厂所有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按标准关闭到位;2007年9月30日前,全市所有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按标准关闭到位。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责任人:主管副县(市)、区长

  2.2007年7月起,星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治理,治理到位后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星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责任人:托管负责人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监督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3.2008年9月30日前,星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立波尔旋窑水泥生产线按标准关闭到位。责任单位:星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责任人:法人代表或托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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