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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用于其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扶持。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机构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4、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其它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各县(区)民族宗教局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族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动员各方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程序

  1、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由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上报县(区)民族宗教局。

  2、每年3月底前,由县(区)民族宗教局会同县(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项目,编制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联合行文对口上报市民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每年项目申报结束后,由市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审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择优选定项目进行扶持。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批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委联合下达到各县(区)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项目资金按财政渠道下达县(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年度项目批复后,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原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民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执行中调整的项目资金计划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资金批复计划的5%。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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