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2007]334号)
肥东县、肥西县、蜀山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件: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应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民族政策;
2、少数民族人口数;
3、农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
4、农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
5、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情况;
6、其它。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用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草危房;
2、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的推广;
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区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4、配套补助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事业,包括改善文化、教育、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