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稳定事态
应急人员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明态度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认真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维护土地利用现状。
对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法分子,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
(三)应急结束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参与处理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应急处理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确定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备工作人员,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预备队伍能及时到位,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设立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确定应急专用固定电话和其他通信工具,并有工作人员值守,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六、附则
(一)宣传和培训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积极参加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培训,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宣传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有关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维权。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