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理跨区(县)行政区划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要求协助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工作。
(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各区 (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三、预防预警
(一)排查分析
各区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的争议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1.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紧密配合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监测。
2. 对于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级别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急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3. 级别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1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 级别为一般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过程中,还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新闻媒体公开有关内容,需要时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引导舆论。
7.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四、应急处理
(一)赶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