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十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十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处理

  二十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七、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二十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九、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三、本办法施行之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的协议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