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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20户重点用能企业具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市上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市经委监管的企业,由市经委实施评价考核,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实施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办公室。2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改进方案,由各县区政府或市经委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选。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节能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20户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市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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