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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各县区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县区上年度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由市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区进行抽查、调研和考核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应在一个月内写出检查报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市目标责任制考评委员会审定,作为考核评价各县区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奖励。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7号),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经委重点抓好全市工业企业特别是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统计、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规定进行。
  五、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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