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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1、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知晓程度、信任程度和支持力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的表达利益诉求。要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培训工作,特别是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多项制度创新,如行政复议的听政、调查、和解、重大案件备案、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要组织全体行政复议人员认真学习,并能熟练运用到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去。
  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难的问题。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做到“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保证,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直接关系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要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在工作中,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要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起草和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应诉答辩状时,要力戒只强调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不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要努力把每一件复议案件办成“精品”,办成“铁案”。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依法办案、依法明理,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4、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力所在。针对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政争议解决难度大的新情况,必须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件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要积极采取公开审理、听证等方式,保证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全市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制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及复议机关制作的复议文书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复议案卷,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要健全行政复议评查制度,适时开展行政复议文书评查活动。要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促进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行政机关对自己明显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并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相互交流借鉴,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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