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促进机制
(二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制定支持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二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努力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区要加大对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并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及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稳定资金渠道。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扶持,鼓励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节能投融资体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
(二十五)实行节能税收优惠和严格的排污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研究国家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大支持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安康中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县区每吨不低于0.6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八、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六)严格依法节能。认真实施《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强力推进节能降耗。
(二十七)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逐步推行无能效标识耗能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制度,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二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节能减排执法监察机构。节能和环保监察机构要依据节能减排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