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管理
1、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旬阳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性转移支付以及审核确定到项目的专项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直接安排到旬阳县。
2、旬阳县按规定应享有的通过基金和收费等渠道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能核定到县的各类专项事业费、交通规费、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审定、划拨到旬阳县。
3、旬阳县申请国家或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各类建设资金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上有关部门。对于需市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需报经市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四)税收管理
1、旬阳县比照市级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直接办理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财产损失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同时抄报省、市税务部门。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办理项目购置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时,由旬阳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或转报国家办理,同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用地和矿权管理
1、旬阳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林地占用、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等,由旬阳县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抄送市上相关部门,由省政府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批准。
2、旬阳县比照市上权限管理有关矿权及许可证,批准文件抄报市上有关部门。旬阳县区域内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或上报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六)证照管理
旬阳县比照市上权限直接核发各类证照(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属于省级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旬阳县向省级有关部门报批、核准,同时抄报市上有关部门。
(七)价格管理
旬阳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县城及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出租车运价、公交车运价、地方道路客运票价,污水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停车费、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取暖费和代办费标准,由旬阳县制定,同时抄报省、市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