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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享受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每月按2%的比例缴费。同时,个人按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其聘用的农民工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05〕50号)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即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缴费:35岁及以下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即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4%的标准缴费;36-45岁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4.5%的标准缴费;46岁以上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计算基数5.5%的标准缴费。同时,个人按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参保后的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农民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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