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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尚有不尽完善的方面,经再次研究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接此文后,安政办发〔2007〕5号文件即行废止。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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