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单病种报销起付线、分段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非单病种的,对补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级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相加的原则予以补助。
1、个人起付费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不足起付标准的不予补助,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交纳起付费。
2、住院费用分段标准:在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在县级以上医院(不含县级医院)可分段补偿,一般划分为0-2000元、2001元-6000元、6001元以上三段。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非单病种报销比例略低于单病种、医疗机构级别越低补助比例越高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助比例和各段补助比例,报市合疗办备案。
(四)统一补助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万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自付部分从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五)统一住院补助程序。农民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办理任何转院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就诊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审核程序。
1、合理设置参合农民住院补助程序,全面落实报销直通车制度。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补助,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按月到县区合疗办审核结算。各县区合疗办要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资料,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助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做好参合患者住院管理、合疗宣传和费用结算工作。
2、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等原因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一周内报县区合疗办备案,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回本县区办理补助手续,按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助。
3、跨年度连续住院病人,下年度家庭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应连续核算补助;下年度家庭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只补助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4、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治疗,无第三者责任的,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才能获得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县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本着方便农民、布局合理、公平竞争、分级准入的原则,按程序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根据《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