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资标准及要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中、省、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14元、3元、3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逐步提高农民交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解决,其他特定人群如计生“双女户”、残疾人等的个人参合费用,由相关部门、团体适当解决。
五、基金管理和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区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风险基金、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只能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
(一)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5%计取,3年内达到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上缴和使用办法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家庭帐户基金:家庭帐户基金总额不超过个人筹资额的60%,以户为单位归农民个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和健康体检、住院自付部分等费用,可以累计储存和结转继承,不能支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个人缴费。
(三)大病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风险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后的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大病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年度大病统筹基金节余一般不应超过15%,节余过多的县区可经过批准进行二次补偿。
六、补助办法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大病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慢性病门诊费和大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按《安康市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和《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由县区确定具体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报市合疗办批准后实施。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降消”项目县区,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补偿,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对其它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先执行优惠政策,再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各项补助合计数不得超过其住院总费用。
(二)单病种住院补助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单病种的,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补助。具体病种、费用定额和补助标准由市合疗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