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进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时,当事人可以采用深圳市知识产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合同范本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对作品的描述;
(三)作品的用途;
(四)作品版权的归属;
(五)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属;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在深圳市设立版权登记办事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登记业务,为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作品版权备案系统,对平面设计作品等进行备案管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代办平面设计等作品的版权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的条件及备案程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可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形式进行设计作品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样本和作品说明书;
(三)备案作品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备案代办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著作权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届满未补正的,不予备案。
平面设计作品经备案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著作权人因备案作品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支持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鉴定工作;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知识产权的复核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