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5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平面设计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深圳市平面设计产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面设计作品,是指在二维空间范围内人为将图形、色彩、文字、影像等元素按照一定规则组合成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平面设计作品行政保护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行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面设计作品的实质部分,即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在创作过程中采用签定分阶段合同、约定商业秘密、及时登记和备案等方式保护作品版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参与竞标及委托创作的平面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双方订立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版权归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竞标方、受托方在提交作品时有关版权的申明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竞标或委托作品版权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招标方、委托方使用该设计作品是否需向竞标方、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