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节假日,登山游客流量高峰期运力不足时,营运车辆经营单位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意,可临时调用车辆装备等级及技术等级不低于现有营运中巴的营运车辆支援营运。
第四章 社会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车辆,是指除风景区营运车辆、工作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社会车辆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风景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社会车辆,须持有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社会车辆出入风景区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以下社会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二)3吨以上(含3吨)的货车;
(三)排气量≤1.1L的面包车;
(四)大巴车;
(五)教练车、出租车、非法营运车;
(六)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车辆;
(七)携带危险品的车辆;
(八)车况不良的车辆;
(九)非机动车辆;
(十)其他不适宜进入风景区的车辆。
第五章 工作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车辆,是指执行公务的车辆、风景区内部管理车辆和风景区辖区内其他单位的工作车辆。
第二十八条 工作车辆(抢险救灾、紧急救护车辆除外)应凭风景区管理机构核发的风景区工作车辆通行证进入景区。
第六章 处罚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市交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