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车辆管理,保护游客安全和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在风景区内行驶的营运车辆、社会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辖区单位工作车辆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 风景区车辆管理以营造秩序良好、安全文明的景区环境为目的,严格限制车辆进出,引导游客徒步登山游览,保护国家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保持路况良好。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内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工商(物价)、旅游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在风景区内行驶,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车辆行驶规定。必须按线、按箭头方向行驶,不得越线、超速、超载、空档驾驶,在停车场按秩序停放,严禁车辆逆行和乱停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