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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8〕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回乡创业是全民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服务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大力鼓励、支持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一)鼓励多形式创业。采取措施,鼓励外出农民工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乡镇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等。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回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

  (二)明确扶持重点。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积极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创办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在运输、商贸、餐饮、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

  (三)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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