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褒一级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管理的通知
(汉政办字〔2006〕2号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汉台区人民政府,城固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随着城褒一级公路建设的实施推进,一些地方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乱修、乱建,不经允许架设杆线,毁坏公路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将给建成后的公路在路容路貌和通行安全上带来新的隐患。为确保城褒一级公路高质量、高起点的有序建设,及早抓好路政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公路两侧乱修、乱建现象,制止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确保公路发挥应有的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褒一级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要大力组织宣传贯彻《
公路法》和《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公路建设,牢固树立爱路护路、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主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共同创造良好的通行条件。
二、公路和各种公路构筑物、公路用地、公路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都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制止及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城褒一级公路两侧水沟外缘20米以内为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新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建筑物及各种管、线、杆的新安装,在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不得少于20米。
四、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永久性工程设施。因特殊情况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需地埋、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必须向汉中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设施的性质、建筑地点、用途及占用期限等,并同时报送施工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图纸等),经批准、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对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红线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各类管、线、杆等设施,均属违法设施,由辖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