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接收移交的驾驶人档案,可使用新版“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档案补建”录入、登记。录入时,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车型按照新的对应车型“C4”、“C3”录入。
2、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只签注准驾车型“G”、“H”、“K”的驾驶证,和由农业(农机)部门核发,只签注准驾车型“J”、“L”的驾驶证。持准驾车型“G”驾驶证的驾驶人,要求换发准驾车型“C3”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予受理,免费进行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准驾车型“C3”驾驶证,此类档案移交时应留存备份。
3、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核发除签注准驾车型“G”“H”、“K”外,还签注其他准驾车型代号的驾驶证,需要继续驾驶大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从“全国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打印“驾驶人信息表”并加盖业务印章后交给相关的农业(农机)部门,农业(农机)部门依据“驾驶人信息表”、驾驶证、身份证,免试核发对应的拖拉机驾驶证,并留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上述驾驶证补、换证等业务时,取消准驾车型“G”、“H”、“K”,保留其他准驾车型,换发驾驶证。
4、对于持准驾车型“A”、“B”、“C”“J”驾驶证,或者已经换领了新版上述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需要继续驾驶大型、小型拖拉机的,相关农业(农机)部门可凭其所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加盖业务印章的“驾驶人信息表”和驾驶证、身份证,进行有关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合格的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留存“驾驶人信息表”和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辆牌证换发问题
1、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接收移交的机动车档案,可使用旧版“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并办理相关业务。录入时,机动车类型暂为“农用运输车”,型号暂按原档案合格证或“登记表”中签注的型号录入。定期检验时,采集相应的技术参数和有关数据,按照同厂牌重新界定相应的类型、型号变更、补录相关信息,暂不换发车辆号牌、行驶证。
2、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接收移交的机动车档案,使用旧版“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应结合办理转移、变更、补(换)领牌证等业务,按照该车型注册登记时的有关技术标准,采集相应的技术参数和有关数据。对于同厂牌重新界定的相应车辆类型、型号,要换发对应的号牌和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收缴、销毁原号牌和行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