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0元;租金核减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核减,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0.3元。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4.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一)廉租住房:共需14.42公顷,其中:市区为4.12公顷,平鲁区为0.68公顷,山阴县为1.34公顷,怀仁县为3.45公顷,应县为3.04公顷,右玉县为1.79公顷。
(二)经济适用住房:共需52.5公顷,其中:市区为18.25公顷,平鲁区为7.85公顷,山阴县为8.36公顷,怀仁县为11.58公顷,应县为3.5公顷,右玉县为2.96公顷。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3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10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3.5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2公顷。
第十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需259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5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368万元。
第十九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资金需6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资金需5250万元。财政预算36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2400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资金需9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资金需2160万元。财政预算54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