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电隐患排查的报告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朔州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用电隐患排查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接文后,对照文件内容与要求将所管辖的煤矿进行详细地排查和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和要求如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责成专人赴各煤矿进行供用电隐患排查。
2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煤矿矿区用电设备严格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排查整改,并将煤矿井下用电设备和用电负荷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提供给当地供电部门。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边排查边整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期限,由煤矿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整改任务。
4各县区人民政府务于2008年2月10日前将排查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9日
关于煤矿安全供用电隐患排查的报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的通知》(朔政发〔2007〕115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组织人员对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煤矿进行了详细排查,现将煤矿安全供用电方面存在的隐患向市政府报告如下:
一、人员方面
(一)大多数煤矿的矿长、机电副矿长、电气工作人员对安全供用电知识了解甚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致使大部分业务素质较差的人员在从事电气管理、电气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多数电工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进网作业培训,不具备进网作业资格,给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三)部分煤矿新建高压配电室,设施先进、合理,但运行人员未及时培训,不了解设备的性能、运行、维护等有关知识,先进的设施未充分得到合理应用,设备故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四)2003年以来供电部门对煤矿安全供用电进行多次排查,并将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设备的缺陷分类整理,并就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煤矿有关管理部门送达,同时并对各个为工矿下发了限期通知书,但煤矿安全供用电意识不强,未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