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龙舟队应有明确的责任人,责任人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民间龙舟下水演练,责任人必须提前15日提出申报,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民间划龙舟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划龙舟活动的责任人及参加人员名单;
(三)龙舟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状况;
(四)安全保卫措施;
(五)服从公安、海事、体育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六)不进行迷信等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不强行摊派和变相敛财;
(八)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九)其他内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辖区内签订的民间划龙舟安全责任书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和体育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和体育管理部门确定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地点,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龙舟下水前须经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造船技师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下水。
第十条 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举行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责令有关方面整改;对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下水。
第十一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力、物力,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并协助公安、海事、体育等管理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维护水域秩序。
体育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水上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龙舟和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海事、体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