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3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的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三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精神文明的原则,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第四条 鹿城、瓯海、龙湾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民间划龙舟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民间划龙舟活动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管理,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应当事先征得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