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汉中烟草商业税制改革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33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烟法〔2004〕66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取消兴平市等50家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的批复》和陕政函〔2004〕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草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统一要求,汉中烟草分公司先后于2004年8月、2006年1月对所属的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县烟草公司和留坝、佛坪、镇巴卷烟联销公司进行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上述10县区烟草经营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市级和县级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一级核算。为了更好的完善企业纳税体制,现将我市烟草体制改革后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办法
(一)对县区营销部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汉中烟草分公司统一在汉台区国税局缴纳,汉台区国税局按照现行烟草行业税款入库级次的规定,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中央国库。由市财政根据全年实际入库数对县区财政给予财力返还,年终据实结算。
(二)县区卷烟营销部的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由汉中烟草分公司统一在汉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因收入级次变化而影响县区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根据全年实际入库数对县区财政给予财力返还,年终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