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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通知


  (一)做好市、县(区)两级建库工作。2006年9月底前,市、县(区)两级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的基本单位数据库基础上,分别建立覆盖本级所辖地域内所有单位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共享制度。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编办、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资料,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各报送一次。根据今后工作需要,逐步扩充其他有单位行政审批登记管理权限的部门,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资料。

  (三)规范单位划分的标准。通过各部门的资料互换,在整理各部门现行标准、制度的基础上,市统计局要结合经济普查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各部门单位划分标准间的差异,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编制、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登记标准、分类标准及与此相关的注册登记内容和各种标识与代码,保证名录库系统信息的统一性。要通过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系统和网络连接系统,以网上查询、网络传输、书面打印等形式,实现单位管理信息互换和共享,使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共享本级各类基本单位的基础资料,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三、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建立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作,必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主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统计局、工商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见附件)。

  同时成立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联合工作组,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指定专人共同组成,名录库管理和日常维护机构设在市统计局。工作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负责部门间资料交换,制订全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等具体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科学规划、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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