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办主任决定有关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办主任的决定,可列席政府向人大、政协作的情况通报或有关信息发布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办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对接触与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准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办主任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代理市政府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阅读上级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范围与办法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法律顾问因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差旅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期间所需交通、办公场所,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系,市政府办公室给予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