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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七)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成员聘任期每任三年,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办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主任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联络、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办的各方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保持联系,如遇重大法律问题,受市政府委托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负责召开市政府法律顾问办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办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可受主任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应按市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领导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也可自行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是通过调研,参与有关会议,参与商务洽谈、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并予存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意见,由法律顾问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受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经领导同意,可以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法律顾问办主任参加,并可根据情况,请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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