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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45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陕法治办发(2003)12号文件和陕政办函(2006)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办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办设秘书处,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六)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指导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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