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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48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其收费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和价格听证会制度,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汉中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经汉中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核算,市物价局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会同城管部门制定调价方案,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批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审核,召开听证会,在不高于市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调价方案,经县政府审定,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特殊学校(聋哑等)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明的困难户、社会救济户、残疾人户,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垃圾处理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或季度收取,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持证、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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