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消防工作机构职责
(一)县(区)政府:
1、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及时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各乡镇政府及电力、农机、民政、林业、土地、城建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2、掌握辖区各乡镇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情况、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掌握消防宣传、检查、会议情况。
3、火灾多发的重要季节和重大节日期间,要及时安排部署防火宣传和检查,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有检查、有通报。
4、树立辖区乡镇、村组、派出所农村防火先进典型,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推广经验。
5、有专(兼)职消防队的,要做到固定车、人、器材和场地,确保专(兼)职队伍的作用发挥。
6、定期检查考评各乡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兑现奖惩。
(二)乡镇政府:
1、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建立健全相应职责、制度,检查指导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与各村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考评,兑现奖惩。
3、组织成立乡镇级的灭火救援队,有条件的配备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4、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重要季节要加强宣传检查活动,消除火灾隐患。
5、掌握辖区各村委会消防工作领导机构人员情况、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掌握消防宣传、检查、会议情况。
6、在新农村建设规划时,一并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应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村民委员会: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设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各村民小组设立消防联络员。100户以上集中居住的村应建立由10-30名青壮年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适时组织进行消防常识教育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2、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下发每户,规范广大村民的消防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