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61号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农村基层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逐步制定农村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农村消防工作任务
各县(区)和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增强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三是定期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四是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备火灾扑救必须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设施。五是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措施,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是督促所辖乡村制定村规民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七是层层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定期考评,兑现奖惩。八是抓好扑救火灾事故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