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
第十四条 市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该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第十七条 名牌产品获证后两年内免予市、县(市、区)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从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省名牌产品、国家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组建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
第二十条 对名牌产品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新闻、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查、核实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出现假冒名牌产品的宣传广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生产和经营企业擅自冒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或标志、假冒名牌产品商标和包装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和《
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自公布之日算起)。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为当然温州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