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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依法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批量生产已满两年,年销售额3000万元或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以上;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以上;或产品质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售后服务好,消费者(用户)认可程度较高。
  第八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有先进的生产装备和技术,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三)按照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必须通过标准化水平、计量水平确认和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合格或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一)产品使用非本企业注册商标的;
  (二)近3年被各级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口产品因质量事故出现退货、索赔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安全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及行业要求必须取证的产品,尚未取证的;
  (四)企业出现亏损的;
  (五)上一年度企业发生质量事故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屡受消费者(用户)投诉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报市认定办。
  第十二条 市认定办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按行业分类,组织专业审查,提出初选名单报市认定委员会,市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名牌产品最终采用表决方式。
  表决有效条件为:
  (一)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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