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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1日)废止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2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提高工业增长质量和经济整体素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振兴温州经济,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三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择优、科学、公正、公开和市场经济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
  第四条 设立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抓好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传统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的名牌培育工作。

第二章 名牌产品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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