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要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和工作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把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相结合,使其能够同步提高。要制定促进救助对象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促进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四、救助范围及对象
社会救助面向城乡所有困难群众。凡居住在本市辖区的城乡居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都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并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人口、重灾民、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
五、救助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健全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落实《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建立城市“慈善超市”,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突出重点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提高差额救助水平,既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自主创业,实现自食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