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43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混凝土实行商品化供应,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减少城市噪声和污染,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县区、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努力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工作,为改善建筑污染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商品混凝土厂(站)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