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83号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实行无偿使用媒体资源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号。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九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详见附件《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县气象局另行制订。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气象台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